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育等权益,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六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九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条 申诉不符合第五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 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在学校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六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七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语决定单位。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九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者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二十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会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校长会议,则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二十一条 若无第二十条情况,评议决定立即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