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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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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7-09 11:31:34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或违犯校规校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成绩必须在本专业10%(含10%)以内;

(五)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举报有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取消其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必须通过班级、年级和所在学院逐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年9月份,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分配下达给我校。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型等情况,提出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分配名额,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下达各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院实际,合理分配给每个专业、年级和班级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特别优秀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所在班级学生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将初评结果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学生信息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同其它材料(书面申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一起按规定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全校获奖励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批复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复印件在校财务处备案。国家奖学金发放名单与《批复表》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实行一次性发放完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受资助学生的身份证号、银行号等信息。首先由学院提供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姓名及银行卡号明细表,将纸质稿签字、盖章后与电子稿一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签字、盖章,由校财务处审核,并与银行签订协议,层层签字、盖章,哪个环节出错,哪个环节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将在上级有关部门下达资金到后及时发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名单、金额的汇总及审核,审核结果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一经发放,为学生私人财产,校内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建议或强制获奖学生将国家奖学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成绩及各方面表现均特别优异的学生身上。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蓄意扰乱国家奖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加强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获奖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品质教育。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考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2023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