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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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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3-12-18 10:22:5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身心各计100分,各项分别乘以20%、70%、10%后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评优、评先以及享受各项学生资助重要依据。

第五条 德育成绩积分达不到班级前30%者,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项先进荣誉、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第七条 院可根据本细则做适当的调整。其调整方案要经过学生处审批,并须提前告知学生。

第二章 德育积分测评

第八条 学生德育考评指标与积分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20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及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术竞赛与创新创业(30分):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业等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三)社团活动与学生工作(30分):学生在各类社团活动中的表现;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及在组织、管理能力方面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学生组织或参加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

(四)文明礼貌与遵纪守法(20分):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说话文明;服饰整洁,得体卫生;自立自强 ,勤俭节约具有较强的法制和纪律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各院要给予肯定,按照德育加分指标体系给予一定的德育加分

(一)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到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决定或县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按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5、10、20分奖励。

(二)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为救死扶伤而义务献血(如稀有血型、捐献骨髓)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表彰,可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献血证不加分。

(三)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在校期间参军入伍者。

(四)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获得专业技能证书者。

(五)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进行相应加分。

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实习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大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宿舍文化节等活动获奖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六)学生工作加分

在本学期担任以下社会工作,尽职尽责、表现良好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七)荣誉加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各院(系)除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外,可参照下表给予一定的处罚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德育成绩各次直接确定为差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损坏公私财物,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进行德育考评的实施步骤

(一)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德育量化考评积分细则;

(二)德育考评在学院分党委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三)考评方案经学院分党委审核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智育积分测评

第十三条 智育积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70%,智育积分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当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各科成绩以学期原始成绩为准。考查课如按五级制计算,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分别计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智育基本分=各科成绩之和/课程门数。

第四章 人文、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人文、身心素质积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人文、身心积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第十五条 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及格以上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80分,否则为60分;无体育课的,学生体育达标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80分,否则为60分。

第十六条 文体积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括以下若干奖励分。

第十七条 早上卫生值日或者因病不能起床者(有医院看病证明或者请假条或者夜间突发疾病),不算缺勤。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