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河南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应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10%,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
第八条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校内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学费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七)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二、比较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收入很少,在校生活比较困难,难以满足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二)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
(五)家人久病卧床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
(二)有多名老人需赡养或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困难家庭;
(三)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校园卡消费异常,或实际生活费用接近或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二)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等用品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合的过度消费、不当用途消费或其他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经查证存在非诚信行为者;
(七)经核实认为存在不宜认定家庭困难学生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应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一)信息审核。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小组接到异议后,要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三)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公示,将汇总表、申请表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系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学院要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采取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资助措施要及时跟进,适时调整,科学配置有限资源,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