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标准、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四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奖励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5%。
(一)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6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3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行为,没有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四)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卫生劳动,学生宿舍卫生标准必须达标;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时起床参加晨读、晨练活动以及晚自习;
(六)按学校管理规定及时注册;
(七)学习成绩优良,评定期内没有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奖学金每学期初评选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各等级评奖指标后,各学院开展评选并将名单及学生成绩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批示后的名单向各学院下达奖金额,由各学院组织表彰颁奖。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奖工作,成立由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认真开展评选。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原则,增加透明度,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拟评奖名单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真正把表现好、成绩好的学生评选出来。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好评选工作,坚持原则,加强检查审核,把好评选关,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