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等文件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资助〔2013〕1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河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特指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支付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借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校学生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校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各院(系)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上报至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各院(系)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申请、审批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逐年连续申请或间断申请。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等合同材料,由各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审批情况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借款学生生成专用的支付宝账户。贷款批复后,支付宝公司按要求发放贷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的授权和学校委托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支付宝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或代收。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
每年10月30日前,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学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毕业生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及时上报更新毕业生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并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毕业生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上签字捺印。毕业生将毕业确认表交至校学生资助中心(一式两份,一份自行留存),由各院(系)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应(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院(系)辅导员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各院(系)要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各院(系)在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进行一次有效联系,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联系完毕后各院(系)相关负责人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毕业生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展期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各院(系)提出展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将申请人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及其他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批;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省资助中心根据各高校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第九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一)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
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
(二)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
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
1.建立催收QQ群。各院(系)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见附件4)。各院(系)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见附件5)。《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各院(系)留存一份,学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将催收通知书寄给借款学生,各院(系)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签收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各院(系)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具备电话录音条件的院(系),可对与借款学生的通话进行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各院(系)可将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在校园网、校友网、媒体等平台上进行公布,并留存公告。
第二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发生贷款逾期时,校学生资助中心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借款学生,各院(系)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各院(系)每半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各院(系)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院(系)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各院(系)应于每月的1—8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并上报系统,校学生资助中心将高校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导出,打印后加盖学校公章逐级上报,同时学校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分行或省资助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省资助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站、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十章 违约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贷款学生,校学生资助中心、各院(系)应积极配合河南分行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二)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各院(系)、校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催收后,但借款学生一直无法联系或拒绝还款,需要省资助中心和开行集中催收的。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对于符合第二十七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校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以下简称《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违约申报书》中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死亡类学生是否有可处置的私有财产、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留存校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按上述要求将《违约申报书》整理完毕后,加盖院(系)公章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上报到省资助中心进行审查。各院(系)应妥善保存需留存的资料备查,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留存资料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三十条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校学生资助中心、各院(系)应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每形成一笔违约损失,必须查明违约形成的原因,对在管理过程中确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责任认定程序上报《违约申报书》的,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各院(系)、校学生资助中心作为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平台,只要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分行和省教育厅联合建立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于各院(系)或校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二)对于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单位)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河南分行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院(系)应到期上报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申报材料,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未按期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各院(系)和校学生资助中心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三十三条 高校配合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助学贷款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