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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1-11-08 15: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应持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及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手续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者,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当先到校财务处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凭缴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如果学校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课程的考核按《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升级、跳级、留级、重修等,按《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在我校认可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在读一、二年级非定向、委培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的未修课程进行补课,并通过所在系(部)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者,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经校长批准,并按省教育厅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基本学制为四年制的专业,不得超过六年;基本学制为三年制的专业,不得超过五年;基本学制为两年制的专业,不得超过四年。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后,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三天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原专业时,由学生选择系内相近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申请复学,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报请校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五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但在河南省教育厅受理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退学决定。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个别课程不及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总计不及格课程1—3门次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允许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男女交往应当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活动时,应当经学校批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者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据《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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