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一个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我校校风和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住宿费交纳。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交纳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
第二条 学生公寓秩序管理。
(一)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住宿,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房间,学生应当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到校外住宿。
(二)学生须凭校徽、学生证或者住宿证出入宿舍楼,并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外来人员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非本楼住宿人员应当在晚十点前离开宿舍楼。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有玩忽职守者,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晚上应当按时回宿舍休息,不得无故夜不归宿。公寓管理部门要做好住宿登记,并于每月底汇总后,报于学生处。发现其它特殊问题及时向学生处反映。
(四)各系要加强对本系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坚持辅导员进公寓制度,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严格执行学生住宿情况检查与周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处理各种事件。学校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组织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对于知情不管、知情不报,丧失学生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者,取消其评先评奖资格。
(五)因患某种疾病且可以坚持学习,但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者,出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校医院诊断证明,按要求填写《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因特殊原因外宿审批表》,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系总支副书记审批,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新乡市区周末回家的学生要厉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擅自外宿论处。
(六)严格遵守学校作息纪律。在午休、晚自习与就寝时间应当保持宿舍区安静,晚上按时熄灯,不得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打闹、高声播放音乐和进行其它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
(七)爱护公物。对家具、门窗、玻璃、电器等设备,不得随意调换、拆装,如有丢失和损坏,要照价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宿舍应在门后张贴本宿舍住宿人员床位分布表和卫生值日表,并严格执行。否则不得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一)坚持宿舍值日制度。宿舍内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应当于上午八时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并负责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寝室长给予提醒并帮助纠正,若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解决;
(二)宿舍内布置应文明大方,内容健康向上。日用物品摆放应布局合理、清洁整齐,创建文明健康氛围。做到“五净”、“三齐”、“二不准”:
“五净”:地面净、墙壁净、门窗净、桌面窗台净、设备净;
“三齐”:物品用具摆放整齐、床铺叠放整齐、书刊存放整齐;
“二不准”:不准在墙壁钉钉子,不准在宿舍内做饭、喝酒;
(三)要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在走廊、卫生间烧纸,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倒垃圾,不乱涂乱画,不得在盥洗室乱倒剩饭菜,不得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外向走廊扫、倒垃圾;
(四)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一)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水、防火、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宿舍内严禁保存与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电热器具和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乱接电源.若擅自拆装者,损失—律由肇事者负责。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由专职人员修理。
(三)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严禁在宿舍内烧水、做饭;
(五)学生外出实习或者假期离校期间,个人贵重物品由本人妥善保管;
(六)发生被盗案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五条 学生宿舍退宿管理。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离校必须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退宿手续由宿舍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手续办完后,应当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宿舍公共物品,按规定时间离开寝室。
第六条 学生公寓违纪事件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擅自在外租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或者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点蜡烛、燃烧物品、在宿舍做饭、喝酒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宿舍卫生、公共卫生、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宿舍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