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身心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积分、智育积分和人文、身心积分三个单项成绩构成,每个单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身心各计100分,各项分别乘以20%、70%、10%后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评优、评先以及享受各项学生资助重要依据。
第五条 德育成绩积分达不到班级前30%者,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项先进荣誉、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第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做适当的调整。其调整方案要经过学生处审批,并须提前告知学生。
第二章 德育积分测评
第八条 学生德育考评指标与积分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20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及党、团组织的重要活动;积极投入国防建设,响应国家参军入伍号召以及在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学术竞赛与创新创业(30分):学生课外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业等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三)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30分):学生组织或参与的社团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及在组织、管理能力方面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学生组织或参加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
(四)文明礼貌与遵纪守法(20分):能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说话和气;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交往有度;自立自强 ,勤俭节约。具有较强的法制和纪律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各院(系)要给予肯定,按照德育加分指标体系给予一定的德育加分
(一)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勇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者,受到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决定或县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按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5、10、20分奖励。
(二)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为救死扶伤而义务献血(如稀有血型、捐献骨髓)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表扬、表彰,可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献血证不加分。
(三)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在校期间参军入伍者。
(四)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获得专业技能证书者。
(五)在争先创优、文明评比等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进行相应加分。
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实习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大学生社团文化艺术节、宿舍文化节等活动获奖参照此标准酌情加分。
(六)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期担任以下社会工作,尽职尽责、表现良好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常委、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宿舍楼楼长 |
6-10分 |
班长、团支书、校(系)学生会正副部长、校团委委员、系团总支委员、宿舍楼层长、校广播站正副站长、伙管会正、副主任、各楼管会正副主任、校各团体正副团长负责人、校艺术团队长、校各体育队队长 |
4-8分 |
校(系)学生会干事、团委(团总支)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伙管会各部部长、宿舍长、各楼管会干事、广播站记者 |
2-6分 |
注: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分计。未列工作视具体情况适当参照加分。 |
(七)荣誉加分
内容 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 |
3 |
2 |
省 级 |
3 |
2 |
1 |
市 级 |
2 |
1 |
0.5 |
校 级 |
1 |
0.5 |
0.3 |
注:凡参加数学建模、专业技能等竞赛活动、创新创业及其它科研活动而获奖的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译文均按照相关级别加分。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各院(系)除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外,可参照下表给予一定的处罚分
项 目 |
内 容 |
扣 分 |
纪律扣分 |
旷课一学时 |
扣1分 |
迟到、早退一次 |
扣0.5分 |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 |
每学时扣1分 |
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70分以下者) |
每次每人扣1分 |
不参加早读、早操者 |
每次扣1分 |
违规用电者 |
每次扣2分 |
夜不归宿者 |
每人次扣5分 |
受系通报批评者 |
扣3分 |
受校通报批评者 |
扣5分 |
处分扣分 |
在校外租房或者受警告处分者 |
扣5分 |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 |
扣8分 |
受记过处分者 |
扣10分 |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
扣12分 |
因同一事由被多次处分的只扣最高分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德育成绩各次直接确定为差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 损坏公私财物,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二条 各院(系)进行德育考评的实施步骤
(一)各院(系)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德育量化考评积分细则;
(二)德育考评在系党总支统一指导下进行;
(三)德育考评由辅导员、班委、团支部成员组成实施。考评方案经系党总支领导审核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智育积分测评
第十三条 智育积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70%,智育积分基本分为100分,包括当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各科成绩以学期原始成绩为准。考查课如按五级制计算,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分别计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智育基本分=各科成绩之和÷课程门数。
第四章 人文、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人文、身心素质积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人文、身心积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第十五条 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及格以上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80分,否则为60分;无体育课的,学生体育达标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80分,否则为60分。
第十六条 文体积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括以下若干奖励分。
第十七条 早上卫生值日或者因病不能起床者(有医院看病证明或者请假条或者夜间突发疾病),不算缺勤。
体育附加奖励积分表
等级
分值 级别 |
1-3名 |
4-6名 |
省高校运动会 |
20、15、10 |
5、4、3 |
校 级 |
5、4、3 |
3、2、1 |
集体项目的球类比赛奖励积分表
等级
分值 级别 |
1-3名 |
4-6名 |
备 注 |
省市级 |
20、15、10 |
5、4、3 |
每人均加 |
校 级 |
3、2、1 |
|
文艺演出、比赛附加奖励积分表
等级 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省 级 |
20 |
15 |
10 |
市 级 |
15 |
10 |
5 |
校 级 |
10 |
5 |
3 |
备 注 |
集体项目每人均加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