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自习、实习、军训、劳动、集会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严格履行有关请假手续。节假日离开新乡市、夜晚有事不能或者晚归宿等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实行报批制。请事假者,应当事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三日内持校医证明,超过三日者持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请公假须有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各种请假须经准假单位按准假权限批准后方可有效。准假单位应对学生请假理由进行严格审查,无正当理由的不准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一至两节者须经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天至三天(含三天)须经须经辅导员批准; 三天至七天(含七天)需辅导员签署意见,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需经辅导员、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见习、实习等)期间因故须请假者,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指导老师或者见习单位批准;七天以上须经指导老师或者实习单位签署意见,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备案。学生干部一律无权准假。
第五条 经各级审批的假条,均由请假者到本院(系)登记。如因请假影响按时就寝或者不能在寝室就寝时,请假条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寝室长,以备晚上就寝检查查验,一份由学生带回家请家长签字后,销假时交到院(系)里。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如假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销假者,应在假满前至少一天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按第四条、第五条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而擅自缺勤者、假满后未及时销假或者事后补假者(急诊病假除外),均按旷课或者擅自外宿、晚归认定,并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综合评估扣分、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值日干部)应及时向辅导员和所在系报送本班学生考勤情况;凡出现学生旷课、未在寝室就寝情况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应高度重视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