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校团委、校医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保卫处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院(系)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院(系)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备查看。对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坚决抵制反动言论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生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者集会,应当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河南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严禁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者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宿管科每周要将查寝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处;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时应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来往公寓和学校时应切实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火灾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当保护现场,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当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轻伤害和损失,重大事故应先行拨打110、120或119。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者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者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者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者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两周不归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张榜公布,给予退学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者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者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患病学生,应予退学或休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妥善解决事后问题。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者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者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将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者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当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河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者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