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校和各院(系)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财务处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按期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条 校监察处对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助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三个等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其中申请4000元资助标准的学生须为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或违犯校规校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举报有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取消其本学年的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必须通过班级、年级和所在院(系)逐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产生。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分配下达给我校。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院(系)在校生人数、专业类型等情况,提出各院(系)国家助学金的建议分配名额,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下达到各院(系)。
第十三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院(系)实际,合理分配每个专业、年级和班级的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六条 各院(系)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要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由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评审实施。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初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将初评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学生信息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同其它材料(书面申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一起按规定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全校获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报请校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批复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复印件在校财务处备案。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要与《批复表》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批次,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统计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首先由院(系)提供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姓名及银行卡号明细表,将纸质稿签字、盖章后与电子稿一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签字、盖章,由财务处审核,并与银行签订协议,层层签字、盖章,哪个环节出错,哪个环节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将于上级有关部门下达资金后及时发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名单、金额的汇总及审核,审核结果递交校财务处。财务处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确保发放过程中学生姓名与银行帐号持有人一致。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同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发放学生名单,公布监督电话,确保程序透明。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一经发放,即为学生私人财产,校内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建议或强制受助学生将助学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蓄意扰乱国家助学金评定秩序的行为,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获奖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品质教育。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禁止使用国家助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购买高档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
第三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学籍变动、违法违纪等需变更情况,院(系)需及时更换名单,更换时要严格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辅导员、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名、院(系)盖章,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经校资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