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针对因特殊原因导致缴纳学费有困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学生而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二章 减免对象
第三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减免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四)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第五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
(三)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学生;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家庭情况需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第四章 减免标准
第六条 学校在下拨的减免学费总额内,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酌情予以减免。
第七条 减免学费仅限该评选年度学费,学费减免分三个等级,即全免、减免1/2、减免1/4。其中减免全部学费的学生按照河南省有关文件执行,减免1/2、减免1/4的学生比例各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第八条 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学费减免。
第五章 减免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 10-11 月份进行,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申请。
第十条 具体减免程序
(一)申请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河南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讨论确定的减免学费名单、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填报《河南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汇总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备案。
第六章 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