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努力打造学生宿舍文明有序、安全卫生、团结向上的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宿舍管理实际,在学生宿舍楼内设立楼长、层长,由学生自治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楼长、层长作为学生实施自我教育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学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楼长要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努力打造服务型学生组织。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管理实际,结合楼长、层长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生自治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校学生会由安全部、生活部和女生部共同成立学生自治委员会,由学生处和校团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学生自治委员会定期对学校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安全排查等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确保寝室的安全、整洁。
第五条 自治委员会应对各楼长所反映问题及时进行上报与反馈。
第三章 楼长、层长分工体系
第六条 楼长、层长、寝室长是学生宿舍楼内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代表。
第七条 各宿舍楼实行楼长负责制,各楼层实行层长负责制,各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第四章 楼长工作职责
第八条 楼长为整栋寝室楼的学生负责人。积极做好本楼寝室的安全巡查,卫生检查及相关工作。努力打造服务型学生组织。
第九条 积极向学生自治委员会反映学生宿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并接受学生自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栋楼的生活用水、用电、走廊、洗手间卫生、公用设备等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收集整理、汇报及报修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本栋楼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各楼层各寝室的卫生打扫及清洁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本栋楼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尽快熟知本栋楼各寝室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协助本栋楼宿管员做好卫生保持工作,本栋楼夜间寝室的纪律维持与检查工作及突发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本栋楼的宣传工作;结合本栋楼特点开展适宜的寝室楼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学校、院(系)开展校园相关活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楼栋内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人员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各楼长应于每周五中午将《宿舍楼问题情况反馈表》及时上缴至学生自治委员会。
第五章 楼层长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层长是寝室楼楼层的学生负责人,负责协助楼长做好本楼层学生工作,并自觉接受楼长及学生自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楼层的生活用水、用电、走廊、洗手间卫生、公用设备等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收集整理、汇报及报修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本楼层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楼层各寝室的卫生打扫及清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本楼层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尽快熟知本楼层各寝室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协助宿管员做好卫生保持工作及本楼层夜间寝室的纪律维持与检查及突发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助楼长做好本楼层纪律的检查、监督及宿舍楼相关活动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做好本楼层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人员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章 寝室长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组织好寝室活动,调动寝室成员争文明、创先进的积极性;积极参加寝室长会议,做好记录,及时向本寝室同学传达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负责本寝室的内务管理工作,排出值日表,检查、督促值日生工作;值日生在中午打扫寝室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第二十七条 经常检查督促本寝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寝室无人时随手关门关窗关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寝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模范遵守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遵守学生寝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寝室同学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时向辅导员及楼长层长报告寝室内情况,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做好本寝室公用设施的报修工作(如:门、窗、玻璃、照明灯、桌、椅、床等)。
第三十条 配合班级班委、楼管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好寝室工作。
第七章 楼长、层长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楼长、层长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选举产生。建议楼长由各院(系)生活部长担任,层长从各班生活委员中选出。
第三十二条 在混合住宿的情况下,各院(系)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设立楼长及层长。
第八章 先进评选
第三十三条 楼长、层长评选采取学生处和校团委共同牵头,由学生自治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考评以听汇报、现场查看及平时量化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五条 先进评选采取在考评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评选。每年度进行一次评选。
第九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楼长在学期末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6-10分,层长在学期的末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4-8分;寝室长在学期的末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2-6分;不合格者宿舍楼不予加分。
第三十七条 凡获得“优秀楼长”、“优秀层长”者,再原有基础上再加2分。
第三十八条 凡被评为“优秀楼长”、“优秀层长”者,由学生处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凡被评为“文明宿舍”者,该寝室寝室长被评为“优秀寝室长”,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试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