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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1-11-08 15:35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违规或者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年、月、日。

五、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评 议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在学校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一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语决定单位。五、年、月、日。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者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若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校长会议,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校长会议,则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 若无第十五条,评议决定立即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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