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抢夺、勒索、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偷窃或者诈骗未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勒索他人财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以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恶意损坏公物的,加重一级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或纠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聚众赌博、酗酒者: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酗酒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由酗酒引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或者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点蜡烛、燃烧物品、在宿舍做饭、喝酒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宿舍卫生、公共卫生、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讲诚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荣誉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者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很坏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或者学校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或者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学校稳定和公共秩序,有起哄、撕布告、摔瓶子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谩骂或者威胁他人,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发布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十八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停止勤工助学资助,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确实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系、保卫处或者学生处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或者教务处复核;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系提出处分意见,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检查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或者教务处,学生处或者教务处研究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系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 定;
(四)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复议,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各系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所有违纪处分决定由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系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生处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处和教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签发,并告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5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申诉的程序和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本条规定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应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